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博士后站> 管理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4-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可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我校,按本校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条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及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博士后实行校站两级管理

  (一)成立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要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招收计划和研究决定博士后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校博管会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博士后工作和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部分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博管会下设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师资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校博管办主要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评估;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的办理;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并指导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

  (二)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设站单位的科研秘书具体负责,主要负责组织本流动站博士后的中期考核、评优推荐、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一)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科研潜力,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提出书面录用建议。

  (二)指导博士后拟定工作目标、研究计划,并指导其在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三)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科学基金项目。

  (四)督促博士后按时参加中期和出站考核,确保博士后按期出站。

  (五)积极参与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

第三章   招收

  第五条博士后招收类别分为:普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两类。

  (一)普通博士后是指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需要计划招收的博士后,其费用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招收对象主要是国内外优秀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

  (二)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和设有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招收条件

?         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

  2、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以上,且在研年经费15万元以上。

  (二)博士后招收条件

  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在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脱产在我校进行科学研究。

  1、普通博士后原则上面向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招收,其中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博士后招收条件由各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单位共同商定,并报校博管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七条 普通博士后待遇

  1.薪酬

  普通博士后薪酬按照不低于5500元/月的标准执行(每年按12个月发放),其中学校承担3500元/月,合作导师承担不低于2000元/月。延期出站者在延期期间学校承担2500元/月,合作导师承担不低于2500元/月。

  2.普通博士后可享受与学校在职职工同等的科研成果奖励。

  3.学校为普通博士后提供60-80平方米的临时租住房一套,房内基本设施符合直接入住要求,房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暂时无法解决住房者,学校提供24个月住房补贴,标准为500元/月。医疗待遇按照我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协助推荐普通博士后随调家属安排校内临时工作,对暂时无法安排的随调家属,学校为其提供400元/月的生活费补助(最多24个月)。

  第八条企业博士后待遇

企业博士后薪酬按照不低于5500元/月的标准执行,费用由设站企业承担。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按正常程序出站。特殊情况经学校(企业)批准可延长至3年。提前出站者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在站工作期满仍不能正常出站者,按退站处理。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从事校外兼职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博士后须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合作导师批准、流动站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一年后参加在站中期考核,对其一年来科研工作进展、论文发表情况、工作计划及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审核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出国(出境)开展合作研究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费用由博士后或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署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第十五条退站处理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一)违反学术纪律;

  (二)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三)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四)未经同意出国及出国逾期不归;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

  (六)不能履行工作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考核不合格;

  (七)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

  (八)其它(由校博管会认定)。

  凡退站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学校,不予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六章    出站业务条件

  第十六条普通博士后出站业务条件

  1、农业经济管理流动站出站博士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SSCI论文1篇;②A类论文2篇以上③A类论文1篇且获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④A类论文1篇且获批主持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1项。

  2、其他流动站出站博士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SCI论文2篇,或(影响因子大于3.0)SCI论文1篇;②SCI论文1篇且EI论文2篇;③EI论文4篇;④SCI论文1篇且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⑤SCI论文1篇且获批主持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1项。

  上述论文只限于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同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企业博士后出站业务条件

  企业博士后出站业务条件由企业与校博管办共同制定。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具体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可申请参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具体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全脱产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可以申请参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通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者,其任职时间从进站后满两年时算起。

  第二十一条对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博士后,出站后可优先推荐补充到学校教学科研队伍。

  第二十二条在当年学校经费预算中列入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