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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
  第三条资助比例为每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等级分两档,一等资助5万元,二等资助3万元。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四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面上资助“十一五”规划,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当年博士后进站总人数和基金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总额,按照达到资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确定全年资助总人数和一等、二等的资助人数。在通常情况下,一等资助人数占资助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根据全年进站总人数和资助计划,安排每批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等次的人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八月份开始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凡符合《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后提交设站单位,并下载打印一式3份报送设站单位审核。填写内容要真实,申报的项目创新点要突出,并将一些重要的成果或奖励(复印件)附后。
  第十条凡申报项目内容属涉密的,须在涉密栏目内标注。属学科交叉的,须注明学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
  第十一条申请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一位同行专家两人推荐。推荐人要对申请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申报项目在学术思想上的创新、特色,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推荐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依据《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基金会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申请书》。属于涉密的不进行网上提交,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基金会不接受博士后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向基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此批申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数,申报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基金会根据设站单位的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设站单位反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基金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学科分类,按申请者本人所填学科,通过计算机按二级学科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十六条基金会根据学科分组情况,由计算机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决学科交叉研究评审中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属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均选择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审。每个学科组由5名专家组成。
基金会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分送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依据《专家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按百分制量化打分。博士后申请资助项目的创新性占60分,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占30分,项目基础条件占10分,总分即是个人的成绩。专家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名后送基金会。
  第十八条基金会将专家评审结果按学科组进行汇总,汇总结果逐一与《专家评审表》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基金会以返回评审结果的专家打分总和的平均数对每一学科组申请者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基金会根据资助经费总额和申报人数,确定本期应资助人数的比例,按此比例确定各学科组获资助人数,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中需要倾斜的,以适当增加学科组资助比例等办法给予倾斜。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办公会对评审程序、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上报、公示、评审结果公布和拨款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者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公示7天。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发文并在中国博士后网和中国博士后杂志上公布获资助者名单。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作出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向有关设站单位拨款。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对获资助者颁发资助证书。获资助者的《申请书》1份基金会存档,2份返设站单位。
  第二十七条获资助者出站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获面上资助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取得的成果情况,汇总后报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