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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向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目标的迈进,学校需要不断拓宽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为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捐赠收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尊重捐赠者意愿。
  3. 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四条 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命名范围
  1. 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 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3. 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
  4. 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 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6. 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7. 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8. 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9. 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命名标准
  1. 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以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 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 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实验室投资总额1/2且不低于30万元,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的命名权。
  4. 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且不低于100万元,方可获得命名权。
  5. 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含)以上,可获得冠名权。
  6. 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7. 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8. 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AA BB CC
  1. 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如唐仲英,绣山;
  2. 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 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例如:建筑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逸夫馆);奖(助)学金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朱英龙贫困助学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助学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扬翔班助学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八条 命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命名初审工作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重大捐赠项目命名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捐赠命名时限等。
  2. 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对重大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3. 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5. 对于一般捐赠项目命名,经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命名,例如奖助学金项目。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转自:http://edf.nwsuaf.edu.cn/infoSingleArticle.do?articleId=622&columnId=436

编辑:白亚娟   最后更新: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