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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关于三方协议的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8-20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为“三方协议”,三方分别指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该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定效力,能约束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行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保障三方权益。

第二条 公司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程序是:双方经协商明确意向之后,由毕业生提供“三方协议”给公司,等公司填写完毕、盖章后交给毕业生带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填写模板见下图)

第四条 在协议“备注”部分允许双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以便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具体流程见图)

第五条 务必由毕业生本人到学院C203办公室联系辅导员领取三方协议,协议书编号唯一,请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互换。

第六条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拟解除协议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协议书的,先请向学院提出申请。原则上学校仅允许毕业生最多办理一次解除协议或协议书遗失补发或协议书损坏换发。(具体流程见图)

第七条 如发生协议书遗失等情形,原协议书丢失的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协议书丢失作废,退函/解约函项上传声明报纸照片,其余项与解约更换协议书相同,申请理由及承诺项详细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带“本人声明协议书已丢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